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包含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
(1)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2)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
(3)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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