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是怎么回事?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20 09:41:07 文章来源:今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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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从受害的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与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对二者都予以救济;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我国法律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精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相关被侵权人死亡(不同于死亡赔偿金);

(2)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侵害债权、物权或者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合同之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债权和物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益,对其侵害造成的是财产质的损害,应当以赔偿财产损失等方式予以救济,而不能以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但是,侵权人实施侵害债权或者物权的行为同时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的自然人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自然人)造成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的,对方(被侵害的自然人)得对因人身权益被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以“精神愉悦”等为主要给付内容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主给付义务,没有满足对方当事人“精神愉悦”需求,甚至使对方当事人产生精神不快或痛苦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等“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仍然属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在旅游合同等服务类合同中,常出现此等违约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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