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为保证城市的生产,生活等活动正常运转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设施,交通设施,各种工程施工和维修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等的用地;我国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殡葬用地也归入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工业用地的转让条件有哪些?
1、工业用地不足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可以用于转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2、工业用地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如果开工时间超过两年,达到投资额的25%,可以转让;
3、已完成建设并享受征地等优惠政策的特殊工业用地,缴纳差额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转让手续;
4、工业用地变成金融抵押用地的,不得转让;
5、工业用地所有权无争议,是重要的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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