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指的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破产和解?
发布时间:2023-02-27 09:26:55 文章来源:今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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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国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先行和解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则由当事人任选是否进行和解,可直接作出破产宣告。有的国家在破产宣告前后各设一套和解程序,实行双和解制度,如日本等国。破产宣告前的和解程序目的是为预防破产发生,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程序,目的则在于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中国台湾破产法在法院和解外,还设有商会和解,适用于债务人为商人的情况。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解制度则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进行企业整顿的法律制度。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标签: 破产和解指的是什么意思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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